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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意见

当前浏览量: 时间: 2005-12-07 来源: 本站

自贡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自贡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自贡市教育局

 

自招委发[2005]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招委、考委、教育局、招办、考办:

 

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我市在九十年代初期,先后由区(县)政府发文,确定了一批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基地。十多年来,这些考试基地在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保证了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顺利进行。随着国家教育考试的规模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我市现有的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规范化的硬件建设和规范化的管理工作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根据市招委、市考委和市教委199818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点的选择和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特别是成人类考试的考点,一般应选择在学风端正、环境良好、交通便利、管理力量较强的中学或高等学校。各区(县)辖区内的大、中、小学,无论隶属关系如何,都有承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点的义务。各区(县)招委、考委、教育局要本着上述原则,做好考点的选择和调整工作,重新发文确定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并报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备案,每次考试的考点规划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上报并由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确定。

 

二、考点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学校,应把组织考试的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日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学校必须按省、市招委(考委)规定的规范化考点的要求,搞好规范化考点的硬件建设和环境、考场的布置;学校的主要领导,在考试期间,必须担任考点的主考、副主考工作;学校在组织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考试实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考务差错和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考点的考核和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对各考点进行严格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1、设置考点的学校,在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学校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2、在考试期间,市、区(县)招委、考委、教育局应安排专人对考点进行量化考评。年终,将根据各次考试的巡考人员的量化考评结果和评卷、登分场反馈的差误情况记录,对全年各次考试无差误优秀考点分别由市、区(县)招委、考委、教育局予以通报表扬;对达标考点,将向上级招生考试机构申报规范化考点。

 

3、对管理不力、考风不正、考纪不严的考点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凡同一考场被上级巡视人员查获违纪舞弊考生数超过五分之一或在评卷中发现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的,则被视为考试纪律混乱考场。若一个考点内发现有一个考试纪律混乱的考场,将由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撤销该学校的考点资格。若一个区(县)发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考试纪律混乱的考场,将撤销该区(县)该类国家教育考试的设考资格。

 

被撤销设考资格的学校和区(县),两年内不能设考点。对撤销设考资格的区(县)其考生应考由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应考工作,其所需经费,由被撤消设考资格的区(县)承担。两年后视区(县)招委(考委)、教育局提出的整改方案及保障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再考虑恢复设考点资格,区(县)设考点资格的撤销和恢复由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决定。

 

四、考点人员的选聘和考核。考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校在职在编教师中选聘,需要异地监考的监考员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选派。所有参加考点考试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担任监考员、验卷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各区(县)招办(考办)、学校要分别对监考员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工作档案,逐次记录监考员的工作表现并与年度考核和评定职称挂钩。学校应按市招委、市考委、市教育局规定的条件和时间,推荐优秀监考员。

 

五、考点的安全和保密。设考点的学校,必须确保考生的应考、住宿安全和饮食、饮水卫生。如果试题答卷在中午或晚上要存留在考点,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保密室和密码铁皮柜内,并有公安人员及两人以上守护。

 

六、考点的报告制度。每次国家教育考试的报名结束后,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书面上报本次考试的考点名单。考试期间,考点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上报情况,如遇重大情况,考点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